組成部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目前全國刑警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省(自治區)公安廳(直轄市公安局),地級市(自治州)公安局(地區公安處)、縣(縣級市、旗)公安局(市轄區公安分局)4級公安機關。在公安部設有刑事偵查局;在省級公安廳(局)設有刑偵(警)總隊;在地級公安局(處)設有刑偵(警)支隊;在各縣級公安局(分局)設有刑偵(警)大隊。此外,還有一級派出機構,就是刑偵大隊向轄區內派駐若干個責任區刑警隊,責任區刑警隊是公安機關最底層的實戰單位。刑事偵查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刑事偵查部門是打擊刑事犯罪的專職部門。《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偵查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處於首要環節,偵查與起訴、審判階段並列,是獨立的訴訟階段,刑事訴訟中起訴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證據都來源於偵查。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分別由公安、檢察、法院三個機關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不能超越職責或者互相代替。
有關法律規定,刑事偵查人員負有查明案件類別和性質、決定何時進入刑事訴訟階段、收集證據材料、抓獲或控制犯罪嫌疑人、追繳贓款贓物、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證人、被害人安全、決定案件是否移交檢察機關、預防犯罪等職責。具體有:立案權,調查詢問權,刑事鑑定申請權,刑事鑑定權,執行刑事強制措施權,訊問犯罪嫌疑人權,現場勘驗、檢查權,執行搜查權,執行扣押物品權,執行通緝權,組織辨認權,執行技術偵察權,決定移交案件權,中止偵查活動建議權,撤銷案件建議權,合法使用警械、武器權,偵查實驗權等偵查權。
上級刑偵部門對下級刑偵部門在業務工作上負有指揮、指導、協調的職責。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分工管轄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民財產權利等114種刑事案件,主要職責是:掌握刑事犯罪動態,收集、通報、交流刑事犯罪情報,研究制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和監督地方公安機關打擊刑事犯罪的偵查辦案工作;承辦上級交辦案件;制定刑事技術、刑偵信息工作的發展規劃,組織刑事技術、刑偵信息技術推廣套用,為重大疑難刑事案件提供技術和信息支援等。
職業要求
一般要求從公安警察院校畢業,至少大專以上學歷畢業。要通過公安專業知識考試以及體能、心裡素質測評及考核。通過錄用主管機關組織的公共科目考試。通過公務員考試。
要有較好的職業素質,包括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心理素質和身體素質。工作認真負責、吃苦耐勞,有較強的心理壓力承受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薪資行情
刑警的薪資待遇由國家規定,參照公務員的標準,由級別工資、職務工資、警銜工資和地方補貼四部分構成,各地有差別,看各地經濟狀況制定標準.
國際刑警
沒有專門的“國際刑警”
在許多人的印象中,國際刑警組織似乎是一支合成的、凌駕於各國警察機構之上的刑事偵查部隊,這實際上是對國際刑警組織的一種誤解,因為國際刑警組織不是一個由“超級偵探”組成的“超級國際憲兵隊”,而是一個合作體系,或者說是一種合作機制。
國際刑事警察組織,簡稱國際刑警組織,英文縮寫為ICPO,它成立於1923年,其前身是國際刑事警察委員會(即ICPC),1956年改為現稱。國際刑警組織在當今打擊國際刑事犯罪方面,正在發揮著重要作用。目前它已擁有183個成員國,與聯合國內的麻醉品管理委員會教科文組織、國際衛生組織、國際勞工組織、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電信聯盟、世界海關組織以及其他全球性和區域性國際組織如歐洲聯盟等存在著穩定的合作關係。
位於法國里昂羅納河畔的國際刑警組織總部是一座耗資2000萬美元的5層樓建築,整個大樓外表全部以大理石和玻璃裝飾,是一座十分漂亮的銀灰色立方體大廈。它靠近里昂的金頭公園,遠離市區,綠樹掩映,環境優雅,整個大廈浸泡在一方淺水池中,等於有了護城河環繞。總部的戒備十分森嚴,被數米高的花牆和具有偵控功能的鐵柵環繞,大廈頂端的透明的尖塔上天線林立,攝影機架在各個方位。
大廈內部設施非常現代化。擁有能夠整合、處理全世界警方提供的信息的高科技電腦系統,還有一個功能強大的高速、保密通訊網路。每時每刻,各種信息不斷從各個國家的中心局傳遞到總部,總部將信息儲存到資料庫中進行綜合分析後,又反饋到各個國家的中心局。大樓內幾乎每一道門都有電子鎖控制,內部人員用帶有照片的電子通行證才能打開,每個人出入各道門的數據都記錄在電腦中。來訪者要提前一天辦理手續,像在機場一樣通過安檢後方可由工作人員帶領入內。總部的工作人員能用多種語言進行情報交換工作,這裡每年要處理數以百萬計的要求提供情報的申請。對來自各國的每項查詢,國際刑警組織通常都能在20分鐘到2小時內給予答覆,它的電腦資料庫中存有海量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簡歷、身材、外貌、指紋和其他特徵等。
1984年9月5日,在盧森堡舉行的第53屆國際刑警組織年會上,中國被正式接納為該組織的成員國。同年10月,“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在北京成立。它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刑偵局,擔負著對外的聯絡工作和打擊走私、販毒、偽造國家貨幣、國際恐怖活動和國際詐欺等國際性犯罪的任務。
因跨國犯罪而生
這一機構的籌建工作最早發起於1914年。那是一個跨國犯罪的“黃金時代”。當時,伴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和殖民政策的擴張,世界性的經濟危機、農業危機頻繁發生,爭奪殖民地的戰爭陰雲一直籠罩在歐洲上空,各種社會矛盾不斷激化。1914年,摩納哥國王阿爾貝特一世因一起王室的犯罪案件,提議創建一個國際性警察合作組織,並得到歐洲各國的積極回響。當年在摩納哥召開了“第一次國際刑事警察大會”,國家間的警務合作開始進入實質性階段。
國際刑警組織的發展歷程大致可分為四個時期:第一個時期為維也納時期(1923~1938)。當時參加委員會的國家並不交納會費,委員會的運作資金全靠奧地利政府支持。這種“寄人籬下”的狀態,最終導致國際刑警委員會對奧地利政府產生一定的依附性.
第二個時期是柏林時期(1938~1945)。二戰爆發後,納粹德國吞併了奧地利,並將國際刑事警察委員會的辦公地點遷到了柏林郊區的萬塞,此時的國際刑事警察委員會被法西斯德國牢牢地控制著。
第三個時期是巴黎時期(1946~1989)。二戰結束後,國際刑警委員會將總部遷至法國巴黎,國際刑警組織開始走向正規化建設時期,確立了國際刑警組織的名稱和國際刑警組織的會旗、會徽,修訂了《國際刑警組織章程》、建立了自己獨立的財政基礎,還與法國政府簽訂了地位協定,確定了國際刑警組織總秘書處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國的擁有的特權等。在此期間,國際刑警組織成員國從原來的17個發展到170多個,活動範圍發展到遍布全球。
第四個時期為里昂時期(1989至今)。1989年國際刑警組織總部遷往法國中部城市裡昂。10多年來,國際刑警組織一方面對手段變幻莫測、科技含量不斷提升的傳統跨國犯罪和新型的跨國犯罪進行研究、通過各種決議,加以預防,另一方面也對自身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包括組織機構的調整、業務範圍的重新界定、工作重點的確立、基礎設施的更新以及幫助各成員國加強國內法制和基礎通訊設施的建設等等。國際刑警組織在國際舞台上發揮了更大作用。
詳解“紅色通緝令”
國際刑警組織開展警務合作的方式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偵查合作和偵查外合作兩種。偵查合作包括傳遞和交換犯罪信息、發布國際通報、協查犯罪事實、證據的蒐集與送達以及協調和促成成員國之間實現引渡罪犯等;偵查外合作包括警務人員的培訓、舉辦國際研討、開展調查研究以及技術合作等。國際通報是國際刑警組織為了緝捕、查明罪犯,發現犯罪線索及查明無名屍體而請求各成員國警方進行協助的一項國際性偵查措施,是國際刑警組織成員國之間開展刑事案件偵查合作的有力手段。國際通報以右上角印有的各種顏色的方塊為標誌,分為紅、綠、藍、黃、黑、白、紫來表示請求的內容。其中,紅色通報為逮捕通報,是用於逮捕並引渡犯罪嫌疑人的,它相當於各國警察普遍採用的逮捕證,成員國警方收到此通報後,應對被通緝的人實施逮捕並羈押。因此,紅色通報一般也被稱作“紅色通緝令”。
“紅色通緝令”在內容和功能上與國內法務部門使用的通緝令相同,所不同的是它的發放範圍。國內通緝令有國界限制,一旦跨出國界就失去了法律效力;而國際刑警組織的“紅色通緝令”,是各成員國都普遍認可的,而且也有義務來執行的。這一點在國際刑警組織的“紅色通緝令”里有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成員國在接到紅色通緝令後,如果發現了被通緝的對象,當地執法機關就可以採取相應的執法措施,然後通知國際刑警組織總秘書處或發出通緝令的國家中心局,通過司法或外交渠道來申請辦理引渡事宜。與此同時,發布通緝令的國家應向國際刑警組織和其他有關國家發出銷案通報,請求取消對此案的通緝狀態,如果通緝檔案中要求引渡,則以引渡終結時為止。
“紅色通緝令”通常被認為是一種非正式的刑事司法委託書,各成員國的警察機關經常援引該類通緝令,並依照通緝令上所載明的事項進行審查,凡認為合法合理者,一般即按通緝令註明的逮捕對象的情況依本國法律逮捕該案犯。這種通緝令被通緝人的個人情況、身體特徵、所犯罪行、通緝的理由和法律依據、批准逮捕的機關及發文字號、通緝令的簽發機關和首長等項內容。
引渡中的利益選擇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家間刑事司法協助不斷增加,表明了各國司法合作的密切程度。但這種合作始終是被置於各國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之下來考慮的,所謂的合作大都採取“相互主義”的方針,而不是單方面義務地為他國效力。
這種情況在涉及引渡的案件中表現得最為突出。由於國家有權決定是否將某一罪犯引渡給其他國家,因此,影響各國做出引渡決定的因素也各種各樣,兩國間的政治、經濟、外交、法律、文化等都是影響引渡能否順利進行的因素。國與國之間在處理引渡問題時,一般都把本國利益放在首要位置,這就難免會給引渡罪犯造成一些障礙。引渡是國際社會共同關心的一個重要課題,也是國際刑警組織各成員國之間開展廣泛合作的一個重要領域。引渡的途徑有外交途徑和司法途徑兩種,國際刑警組織工作範圍所涉及的引渡也包括這兩種途徑。
成員國之間提出引渡請求時,國際刑警組織將通過正式的工作渠道與請求國和被請求國進行磋商,爭取協調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在雙方關於引渡的具體問題進行談判的整個過程中,國際刑警組織始終處於居中協調的地位,而沒有引渡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性權力。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信息網路化的快速發展,國際性犯罪是每一個國家都面臨的現實問題,國際刑警組織的各成員國就是本著通過國際合作來打擊和控制本國的犯罪活動這一目的,才加入到這一國際組織中來的。因此,加入國際刑警組織,不僅要求各成員國承擔相應的義務,甚至要將部分屬於主權範圍內的權力作出讓渡,以此來換取來自別國同樣的協助。相反,如果某被請求國出於某種政治和經濟目的,故意袒護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不僅在此後的國際警務合作中處於十分被動的地位,而且,請求國一方今後很可能成為被請求國跨國犯罪分子的棲息地,原因是請求國與被請求國之間的這種不合作的關係將被跨國犯罪分子不失時機地加以利用。
國際刑警組織在當今世界打擊和預防國際性犯罪方面依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儘管國際刑警組織在引渡以及其他合作領域所能發揮的作用還十分有限,但這不僅僅是國際警務合作所面臨的問題,而很大程度上是受制於國家之間的政治及經濟因素。隨著國際警務合作的不斷深入,相信這些不利因素會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淡化。引渡所面臨的一些現實問題已經被聯合國等其他國際組織及其成員高度重視,聯合國於2003年通過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國際公約》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就反映了國際社會期望加大打擊各種跨國犯罪的這一需求。與此同時,以往被跨國犯罪分子作為避風港的一些已開發國家,也採取了一些切實措施促使各種跨國犯罪分子能夠被引渡回國受審。